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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摘录)

()京刑初号

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陈某某,女,汉族,年4月17日出生。

公诉机关以京西检 检察部刑诉[]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。本院受理后,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,无法进行案件审理,于年6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,同年7月15日裁定恢复审理,后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
公诉机关指控:被告人陈某某于年底,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都雅风工艺品市场号其经营店内,以现金人民币元的价格,向寇慧(另案处理)出售象牙手镯3只,玳瑁手镯3只。经鉴定,其中涉案手镯3只为长鼻目象牙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加工制成,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,重共计19克,价值人民币.67元;涉案手镯3只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盾片加工制成,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重共计10克,价值人民币元。涉案手镯均已起获并扣押。

被告人陈某某于年4月22日被查获,民警从其店内起获象牙手镯1只,经核实为寇慧从成然(均另案处理)处购买后暂存。经鉴定,该手镯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加工制成,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重68克,价值人民币.35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,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的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可以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。

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并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七十二条 款、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,判处有期徒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二、在案扣押的物品象牙制品三件、手机一件予以没收。

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

刑法

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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