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防城港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审查逮捕案件,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玳瑁标本63只,总价值高达人民币元。

犯罪嫌疑人林某雇请他人,分别于年6月8日和9日先后4次驾车到东兴市江那村北仑河边一非设关码头,装运7箱共计63只玳瑁标本拉运至林某租住的某民房内。6月10日,林某在该民房内对玳瑁标本更换包装后,通知张某某将民房内的四箱玳瑁标本联系物流发至海南三亚。当日,侦查人员查扣了上述玳瑁标本,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。经鉴定,被查扣的63只玳瑁标本均由玳瑁亲体制成,总价值人民币元。防城港市检察院经审查后,于年7月18日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。

玳瑁

属爬行纲海龟科动物,为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物种,被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》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入极危,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据悉,目前在我国近海,玳瑁几乎绝迹。除玳瑁外,海龟科动物均为保护动物。任何非法买卖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,切勿为个人私欲以身试法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: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黄金、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 人民法院、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:走私国家一、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(一)中规定的数量标准,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,可以认定为刑法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较轻”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(一)走私国家一、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(一)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;(二)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(三)走私国家一、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(一)中规定的数量标准,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(一)走私国家一、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(二)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;(二)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(三)走私国家一、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(一)中规定的数量标准,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,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、无法追回等情形的。

不以牟利为目的,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,数额不满十万元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
审核:孙桂江

供稿:防城港市检察院吕晓雯

图片:来源于网络

编辑:白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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